广州市利瑶服饰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17178791号“L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申请商标以字母为原型,与引证商标在字形上差异甚大。以图形视之同样区别明显。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据消费者一般注意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混淆。
2、商标局审查人员对商标的前后审查标准不一致,恳请审查人员秉承一致的审查标准,对申请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25类的17178791号“L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