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32类的15843878号“Maddoxwellness”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近似对比图:
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显著识别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具有非常高的知识产权意识,早已在中国香港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并进行了广泛的使用,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联合商标在中国大陆进行申请注册的,理应被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2类的15843878号“Maddoxwellness”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