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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沃代理“JACQUEMUS”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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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33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25日20:59:03 打印此页 关闭

         西蒙.波特.雅克慕斯对重庆迪尤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5类第12132869号“JACQUEMUS”商标商标提出无效宣告,重庆迪尤服饰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争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称答辩人违反了《商标法》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经查实,申请人在中国根本没有注册任何“JACQUEMUS”商标,答辩人注册被争议商标是经过自己筛查确认没有与之相互混淆的前提下方注册的,根本不会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中国对商标的注册原则是“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先获得注册,申请人的确以其姓名命名举办了几场时装秀,但是举办地都是法国巴黎,大家知道,去巴黎时装周看秀的都是知名人士,像普通消费者很难得知这一品牌的产生。

    且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中称答辩人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可是经过答辩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等仔细查询,在第25类根本没有查询到任何关于申请人以及相关“JACQUEMUS”商标的信息,故,申请人称其在中国享有在先权利的观点完全是不成立的。本案中答辩人完全是经过仔细的筛查,确认不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与误认的前提下才对争议商标提出的申请注册,《商标法》立法原则就是保护商标权益人的权益,区分商品来源,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不存在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和肯定。

         综上所述: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根本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争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被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争议商标在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会损害争议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被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答辩人申请注册被争议商标的行为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25类第12132869号“JACQUEMUS”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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