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袁鹏刀具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40类的15663590号“袁鹏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40类的15663590号“袁鹏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