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和川蔺泉酿酒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对王留拴指定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51499933号“和川名”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宜,并最终异议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1、引证商标“和川蔺泉”、“和川白酒”为异议人独创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就进行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系抢注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应当予以撤销。
2、异议人对“和川蔺泉”享有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高度近似,与异议人字号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3、被异议商标将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产生联系,从而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由异议人提供或者由异议人授权提供,若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势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4、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字号及引证商标已在行业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相关行业者,具备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客观条件。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仍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和川名”作为其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足见其对异议人及其旗下品牌非常知晓,恶意非常明显。若被异议商标及其指定的商品投入市场将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商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经调査,异议人发现被异议人名下除了被异议商标之外,被异议人还抄袭抢注了大量他人的知名商标。因此,异议人有理由相信被异议人有意图地多次抄袭、抢注包括异议人商标在内的、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而非出自真实使用需要的意图, 其多次针对性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注册申请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6、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和川蔺泉”、“和川白酒”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和川蔺泉”、“和川白酒”近似程度极髙的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撤销被异议商标。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1499933号“和川名”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