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香之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黄益岛申请注册的第37005801号“香之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1、争议商标为“香之靓”,引证商标为“香之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有一字之差,而且争议商标没有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总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都非常近似,这将导致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很难进行区分,构成了近似商标。
2、申请人对“香之派”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构成高度近似,其指定商品项目与申请人字号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3、争议商标将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产生联系,从而误认为争议商标标识的商品是由申请人提供或者由申请人授权提供,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势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申请人的引证商标“香之派”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近似程度极髙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香之靓”商标予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