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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寻常宝贝”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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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7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8日10:24:01 打印此页 关闭

    武汉多找找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寻常宝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有关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汉字字形、整体外观不同

        申请商标“寻常宝贝”是由四个汉字“寻、常、宝、贝”构成。引证商标“寻宝贝”是由三个汉字“寻、宝、贝”构成。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是四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引证商标是三个汉字构成的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汉字“常”是引证商标不具备的构成,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方面不同

         申请商标被呼叫为“寻常宝贝”,即【xún cháng bǎo bèi】,是四个汉字的读音标志。引证商标被呼叫为“寻宝贝”,即【xún bǎo bèi】,是三个汉字的读音标志。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是四个汉字的读音标志,引证商标是三个汉字的读音标志,申请商标的第二字读音【cháng】是引证商标不具备的呼叫要素。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数、呼叫音感上不同,不构成近似。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包含“宝贝”,但该词已经具有了社会公众普遍接纳的通用含义,应属于现阶段公有领域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贵局不能依据商标法排除他人对该社会通用词汇合理的使用。更何况申请商标“寻常宝贝”作为一个商标整体,已经形成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申请商标“寻常宝贝”整体是平常或者普通的宝贝之意。引证商标“寻宝贝”整体是寻找宝贝之意。由上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表达的整体含义不同,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中的但书部分,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混淆与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寻常宝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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