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诚际华服饰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金诚际华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金诚际华”。
引证商标是单一的图形主体,其显著部分在于本身图形部分。
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呼叫上是完全不同的。
申请商标被呼叫为“金诚际华”,是个具备呼叫功能的标志。
引证商标是单一的图形主体,是个不具备呼叫功能的标志。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构成、图形外观上是完全不同的。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文字“金诚际华JINCHENGJIHUA”构成。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构成的。
4、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5、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
通过以上分析,在面对汉字与图形等多种元素相结合的商标时,中国公众一般会选择识读汉字来作为区分商标的主要标识,图形部分仅仅起到修饰作用,不是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即使图形存在近似成分,但是不同的汉字设计也完全可以成为区分商标的重点。更况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结构排布、视觉感受等方面差别十分明显,相关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外观将其区分出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中所列举的情形,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金诚际华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