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对天津庆堂号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4740320号“古郡兴泰德”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被异议商标“古郡兴泰德”与引证商标“泰德”、“兴泰德”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中关于判定近似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古郡兴泰德”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泰德”、“兴泰德”,而且被异议商标也没有形成区别于各个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这将导致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很难对几者进行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已在行业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相同行业的从业者,具备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标识的客观条件。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仍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古郡兴泰德”作为其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足见其恶意非常明显。若被异议商标投入市场将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商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调査,异议人发现被异议人名下除了被异议商标之外,被异议人还抄袭抢注了大量他人的知名商标。因此,异议人有理由相信被异议人有意图地多次抄袭、抢注包括异议人商标在内的、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而非出自真实使用需要的意图, 其多次针对性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注册申请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泰德”、“兴泰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各个引证商标近似程度极髙的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理应予以撤销,不予核准。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4740320号“古郡兴泰德”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