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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归创医疗”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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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85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17日09:13:46 打印此页 关闭

    归创通桥医疗科技股份公司其注册的归创医疗”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申请商标和在先字号的抢注,引证商标注册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与申请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地区毗邻,引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在相同的省域,位置相邻,而且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浙江省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之前必然知晓申请商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仍然恶意抢注申请人的申请商标,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引证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模仿、抢注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企图通过商标注册的合法程序来掩盖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其注册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此外,申请人对“归创”享有在先字号权,引证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构成高度近似,其指定商品与申请人字号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亦规定了“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品牌专用权,鼓励品牌发展,倡导品牌“经过使用”具有品牌价值。申请商标自申请人创设完成后,一直在持续使用,加强了消费者对于申请商标品牌的认知,申请人对品牌的保护和重视程度可谓非常之高,申请人为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付出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自身商品的宣传、客户群体的宣传中,对于申请商标都进行了实际和持续的使用,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实际的、持续性的使用”也是《商标法》保护和鼓励的立法精神之本义。申请人作为合法、平等的市场从业主体,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自身品牌的保护和发展,恳请贵局会对申请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考虑,理解企业和市场从业者创建并发展一个自身品牌的艰辛与不易,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臆造的标识,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排列布局、整体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公司在今年上市之后,“归创”及“归创医疗”商标更是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网络上搜索“归创”或“归创医疗”均指向我公司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归创医疗”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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