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流亭机场酒厂委托我司对陈飞第47609648号“海航怀”商标(提出异议,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1、被异议商标是由汉字“海航怀”构成,引证商标是由两个汉字“海航”构成,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中的“怀”具有怀念之意,在标识中属于修饰字词,不具备显著性,即被异议商标的显著性在于“海航”,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海航”完全一致。此外,被异议商标并没有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
2、异议人对“海航”享有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构成高度近似,其指定服务项目与异议人字号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3、被异议商标将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产生联系,从而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标识的商品是由异议人提供或者由异议人授权提供,若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势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4、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行业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相关行业者,具备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客观条件。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仍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海航怀”作为其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足见其恶意非常明显。若被异议商标及其指定的商品投入市场将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商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经调査,异议人发现被异议人名下除了被异议商标之外,被异议人还抄袭抢注了大量他人的知名商标。因此,异议人有理由相信被异议人有意图地多次抄袭、抢注包括异议人商标在内的、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而非出自真实使用需要的意图, 其多次针对性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注册申请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是异议人最先并持续使用在酒水饮料产品服务等领域的,经过异议人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已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异议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必将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发生混淆,不仅达不到注册商标所应起到的区分商品来源、提高服务质量的作用,而且,一旦被异议人使用被异议商标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将使异议人的无形资产遭受巨大的损失,给异议人的企业形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其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7609648号“海航怀”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