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加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MEDICAL PLUS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使用了商标图形元素和商标文字元素,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
此外,相较于组合商标而言,文字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很清楚很明确的告诉消费者客户的品牌是什么。众所周知,文字作为我国文化交流的主要载体工具,在商标使用中承担主要识别作用,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当商标中含有文字的时候,肯定识别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因此: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MEDICAL PLUS”。
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天仕达 TINSTAR”。
通过以上分析,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MEDICAL PLUS”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天仕达 TINSTAR”存在本质不同,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十分简单就可以将两者区分出来,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与误认。
(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被呼叫为“MEDICAL PLUS”。
引证商标被呼叫为“天仕达 TINSTAR”。
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音节是不同的,众所周知,商标能够为广泛熟知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通过消费者口口相传而实现的,而口口相传靠的就是商标呼叫,以中国消费者的认读能力来看,足以分辨两者,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上是完全不同的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英文“MEDICAL PLUS”构成。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英文“TINSTAR”+汉字“天仕达”构成。
通过对比构图和设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完全不同的,无论是在整体外观还是构图上根本不存在可比性,也不构成近似商标,对消费者更不会造成误导,在市场上也一定不会造成混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MEDICAL PLUS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