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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LABCO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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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586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06日18:11:42 打印此页 关闭

          上海臻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LABCOPE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有关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下列商标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LABCOPE”与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图形”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WACOAL”存在本质不同,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十分简单就可以将几者区分出来,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与误认。

    2、申请商标是个具备呼叫功能的标志,与不具备呼叫功能的引证商标1是不同的,而且与引证商标2的呼叫音节不同,众所周知,商标能够为广泛熟知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通过消费者口口相传而实现的,而口口相传靠的就是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分析,以中国消费者的认读能力来看,足以分辨几者,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是个具备呼叫功能的标志,与不具备呼叫功能的引证商标1是不同的,而且与引证商标2的呼叫音节不同,众所周知,商标能够为广泛熟知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通过消费者口口相传而实现的,而口口相传靠的就是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分析,以中国消费者的认读能力来看,足以分辨几者,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LABCOPE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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