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德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河洛德宇HELUODEYU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使用了商标图形元素和商标文字元素,因图形部分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
相较于组合商标而言,文字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很清楚很明确的告诉消费者客户的品牌是什么。众所周知,文字作为我国文化交流的主要载体工具,在商标使用中承担主要识别作用,文字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具有天然的商标可识别度和显著性,尤其是自商标文字并非固定词汇时,具有当然的独创性词汇,独创性更强,显著性更高。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当商标中含有汉字的时候,肯定识别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因此: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河洛德宇”。
引证商标1-4的显著部分在于本身。
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为图形。
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图形。
引证商标3的显著部分为图形。
引证商标4的显著部分为图形。
通过以上分析,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河洛德宇”与各个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存在本质不同,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十分简单就可以将几者区分出来,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
(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呼叫上是完全不同的
申请商标被呼叫为“河洛德宇”。
引证商标1、2被呼叫为“DY”。
引证商标3被呼叫为“YY”。
引证商标4被呼叫为“JY”。
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音节不同,众所周知,商标能够为广泛熟知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通过消费者口口相传而实现的,以中国消费者的认读能力来看,足以分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上是完全不同的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式字母“DY”、汉字“河洛德宇”、拼音“HE LUO DE YU”构成。
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字母“DY”构成。
引证商标3是由字母“YY”构成。
引证商标4是由图形、字母“JY”构成。
通过以上分析对比可知,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在整体的构成要素上差异显著,而且字母字形、整体外观方面也不同。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的要素不同显而易见,而且字母字形设计也不同,最终呈现出的整体外观也各有特点,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
通过以上,在面对汉字与图形等多种元素相结合的商标时,中国公众一般会选择识读汉字来作为区分商标的主要标识,图形部分仅仅起到修饰作用,不是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即使图形存在近似成分,但是不同的汉字设计也完全可以成为区分商标的重点。更况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结构排布、视觉感受等方面差别十分明显,相关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外观将其区分出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中所列举的情形,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3.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
4. 如果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结果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代理人特恳请贵局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河洛德宇HELUODEYU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