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瑞泰和文化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景瑞泰JINGTUITAIHE和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两者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1)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的不同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四个汉字“景瑞泰和”、拼音“JING RUI TAI HE”构成的图文组合标志。
引证商标1是由三个汉字“景泰和”构成的文字标志。
(2)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呼叫方面的不同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被呼叫为“景 瑞 泰 和”,其中“景 瑞”(是固有的词汇,见下文中含义部分的分析)、“泰 和”之间伴有停顿,是两词、四字的读音标志。
引证商标1被呼叫为“景 泰 和”,其中“景”、“泰 和”之间伴有停顿,是一字、一词的三字读音标志,
(3)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含义方面的不同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包含“泰和”,蕴含着:1、太平;2、天地间冲和之气;3、和睦;4、稳定,和谐等多种含义,“泰和”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通用词汇(见下图),在标识中显著性较弱,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景瑞”与引证商标1中的“景”字含义不同,两者与“泰和”组合,在整体含义上也差异显著。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5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景瑞泰和”。
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疆玉无界”。
引证商标3的显著部分为“宜天下”。
引证商标4是单一的图形主体,其显著部分为本身图形。
引证商标5的显著部分为“秦龙”。
(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呼叫上是完全不同的
申请商标被呼叫为“景瑞泰和”。
引证商标2被呼叫为“疆玉无界”。
引证商标3被呼叫为“宜天下”。
引证商标4是单一的图形主体,不具备呼叫功能。
引证商标5被呼叫为“秦龙”。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构成、图形设计、整体外观上不同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景瑞泰和”、拼音“JING RUI TAI HE”构成。
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汉字“疆玉无界”构成。
引证商标3是由图形、汉字“宜天下”、英文“DEDICATED TO YOU”构成。
引证商标4是由单一的图形构成。
引证商标5是由图形、汉字“秦龙”构成。
综合上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两者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5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根据《商标近似审查标准》的规定及贵委以往的评审案例,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根本不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景瑞泰和JINGRUITAIHE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