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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乡野山里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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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60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06日17:58:35 打印此页 关闭

    会泽岭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乡野山里香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均使用了商标图形元素和商标文字元素,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而且相较于组合商标而言,文字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很清楚很明确的告诉消费者客户的品牌是什么。众所周知,汉字作为我国文化交流的主要载体工具,在商标使用中承担主要识别作用,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当商标中含有汉字的时候,肯定识别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因此: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乡野山里香”

    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为“鲜村小锅”。

    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思壮赤姑”。

    引证商标3的显著部分为“菌香香”。

    通过以上分析,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乡野山里香”与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鲜村小锅”、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思壮赤姑”、引证商标3的显著部分“菌香香”存在本质不同,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十分简单就可以将几者区分出来,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与误认。

        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3在呼叫上不同

    申请商标被呼叫为“乡野山里香”。

    引证商标1被呼叫为“鲜村小锅”。

    引证商标2被呼叫为“思壮赤姑”。

    引证商标3被呼叫为“菌香香”。

    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的呼叫字数、呼叫音节等方面是不同的,众所周知,商标能够为广泛熟知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通过消费者口口相传而实现的,而口口相传靠的就是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分析,以中国消费者的认读能力来看,足以分辨几者,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3在构成、图形外观上是完全不同的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乡野山里香”构成的。

    引证商标1是由图形、汉字“鲜村小锅”构成的。

    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汉字“思壮赤姑”、英文“MGA BAOJI CHAODA ADVANCED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构成的。

    引证商标3是由图形、汉字“鲜村小锅”构成的。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各个构素组成了各自标识的商标整体,互不分割。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设计不同,而且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中的文字构素不同,即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在整体的构成要素上不同,而且图形设计、整体外观方面也差异显著。

    通过以上分析,在面对汉字与图形等多种元素相结合的商标时,中国公众一般会选择识读汉字来作为区分商标的主要标识,图形部分仅仅起到修饰作用,不是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即使图形存在近似成分,但是不同的汉字设计也完全可以成为区分商标的重点。更况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结构排布、视觉感受等方面差别十分明显,相关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外观将其区分出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中所列举的情形,不构成近似商标。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乡野山里香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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