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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木升香MUSHENG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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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88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7日13:38:16 打印此页 关闭

    福建省旺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的第39410853号“木升香及图 ”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

    2、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4、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9410853号“木升香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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