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虢蒙农特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的第35528541号“塞外五福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为: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部分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
2、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4、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5528541号“塞外五福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