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五莲针纺用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的第37385064号“五莲针纺及图 ”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为: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构成、整体外观、应用的行业属性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2. 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3.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4.申请商标“五莲针纺 5”中“五莲”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针纺”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
6. 如果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结果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7385064号“五莲针纺及图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