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创佳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的第31085558号“龙创佳宜LONGCHUANGJIAYI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对比图为: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本案第4558751号引证商标2 期满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其商标权利已无效,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权利冲突。本案以《商标法》第五十条“引证商标失效未满一年”为由将申请商标驳回。在此,申请人恳请贵委待上述引证商标失效满一年后,再审理本驳回复审案件。
申请商标以明确的汉字“龙创佳宜”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1在显著部分、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1085558号“龙创佳宜LONGCHUANGJIAYI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