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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食香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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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15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9日09:59:07 打印此页 关闭

    深圳市食香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30类的19833653食香草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代表着申请人的企业商号“食香草”,图形部分的构思也是根据“食香草”而设计,整体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图形构图、含义方面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三组商标就是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恳请贵委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0类的19833653食香草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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