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安得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天天威视TIANTIANWEISHI”商标提出异议,深圳市安得旺电子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我司律师认为:
1、被异议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初步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从构成内容、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3、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并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应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不享有驰名商标扩大化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混淆性近似,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4、被异议商标不符合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的构成要件,其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当核准其注册,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5、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异议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异议人缺乏客观事实的异议理由应予驳回。
6、答辩人自公司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自身的企业形象,一直正当合法经营,完全没必要也不可能存在恶意模仿行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7、立足与我国《商标法》和《商标审查标准》的立法目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侵犯,被异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