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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影蓝传媒VFXBLUE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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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80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9日09:55:49 打印此页 关闭

    上海影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20250429号“影蓝传媒VFXBLUEMEDIA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1、申请商标代表着申请人“上海影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汉字部分“影蓝传媒”、图形部分英文部分“VFXBLUE MEDIA”都具有十分丰富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整体以“影蓝传媒”为设计主题,独创性极强,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显著部分、图形构图、呼叫、行业属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列举与本案案情类似的举证商标,进一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还望贵委能够秉持一致的审查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4、申请人实力雄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41类的20250429号“影蓝传媒VFXBLUEMEDIA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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