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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万斯同”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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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01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9日09:53:47 打印此页 关闭

        范斯公司对莆田市柒胜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5类的17586969号“万斯同”商标提出异议,莆田市柒胜服饰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我司律师认为:

    1、被异议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初步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2、被异议商标“万斯同”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VANS”及“万斯”商标不构成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其注册属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并未与异议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应当准予注册

    3、异议人在异议理由第二部分花费大量篇幅说明其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但是这与被异议人无任何关系,被异议商标是其独立创作的,并不是抄袭异议人的商标

    4、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独创的,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已与被异议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异议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异议人缺乏客观事实的异议理由应予驳回。

       5、立足与我国《商标法》和《商标审查标准》的立法目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侵犯,被异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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