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池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19908570号“联池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近似对比图: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取自企业字号,与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图形细节、含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第11类的19908570号“联池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