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32类的15843879号“迈道能量”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近似对比图如下:
2、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显著识别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第“8366021”号引证商标完全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与作用,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4、申请人具有非常高的知识产权意识,早已在中国大陆、香港及奥地利取得英文形式的组合商标的专用权,并进行了广泛的使用,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英文商标的中文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属于联合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5、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经营实体,是奥地利迈道能量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对迈道产品有合法的经营权。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2类的15843879号“迈道能量”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