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利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0类的14673489号“毅晖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

1.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在构成内容、识别特征以及设计理念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区别,因此不构成商标近似
2.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应将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比对,同时应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
3.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4.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着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0类的14673489号“毅晖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