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第4374054号自申请商标“林龙”在被核准注册后在“电焊设备”产品上至今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注册商标价值,反而给其他商标权利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商标的有效性,使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以后,能积极地从真正意义上使用注册商标,让商标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了有效地减少和清理闲置不用的商标垃圾和“死商标”,申请人请求贵局对被申请商标进行审查,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规定,申请撤销该商标。
北京天沃律师充分考虑本案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成功撤销第4374054号申请商标“林龙”在 “电焊设备”产品上的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