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3类的16136226号“旺妆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是根据法定代表人“蔡绪旺”的姓名设计的,完全具有显著性,理应被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3、依据行政信赖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4、“旺妆及图”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是申请人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且申请人注册的文字商标“旺妆“已经被初审公告,“旺妆”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消费者凭借汉字“旺妆”足以进行识别记忆。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类的16136226号“旺妆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