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坤对其注册的“迪美伦 DEMILON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应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存在本质不同,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十分简单就可以将几者区分出来,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与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呼叫上不同
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的呼叫音节完全不同,众所周知,商标能够为广泛熟知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通过消费者口口相传而实现的,而口口相传靠的就是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分析,以中国消费者的认读能力来看,足以分辨几者,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上不同
在面对汉字与图形等多种元素相结合的商标时,中国公众一般会选择识读汉字来作为区分商标的主要标识,图形部分仅仅起到修饰作用,不是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即使图形存在近似成分,但是不同的汉字设计也完全可以成为区分商标的重点。更况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结构排布、视觉感受等方面差别十分明显,相关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外观将其区分出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中所列举的情形,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迪美伦 DEMILON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