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曼卓食品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的第31501503号“曼卓SUNSUS ”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对比图为: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一、查询,第“29519880”号引证商标4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已为无效状态,进入公共领域,其不会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举证了一些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再次佐证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一)、申请商标为中文汉字及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与以单一英文元素呈现的引证商标1、7、8在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1、从整体外观及构成方面分析:
由上述表格可知,申请商标系以中文汉字“曼卓”及英文内容“SUNSUS”两部分构成。
引证商标1为单一元素的纯英文商标,主体内容为“SENSUS”,在书写构成上,系以英文大写形式为主,整体仅以文字要素呈现,简约直观,一目了然。
引证商标7-8为同一注册人,故在此将两者合并阐述。其中引证商标7由“sensus”及“creating texture”两部分构成,在书写构成上,系以英文小写形式为主,整体以上下两部分平行的方式呈现,有主有次,层次感格外分明;引证商标8整体以英文内容“sensus”及一个字符“T”的LOGO图样两部分构成,在设计构成上,以普通字体形式呈现,较具简单质朴,另外,以红色为主填充色,大为增强了商标的视觉效果,十分醒目突出。
2、从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广州曼卓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由上文内容可知,该商标系由中文汉字“曼卓”及英文“sunsus”两部分构成,其中“曼卓”系取自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人对其享有绝对的商号权,此种设计理念的目的就是将申请商标标识与企业字号对应起来,将企业字号与商标合二为一使此标识与企业形成更强的联系,更能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
另外,英文内容“sunsus”系为申请人独创而成,作为申请商标核心内容“曼卓”的英文品牌使用,以中英文结合的方式呈现,则表明了申请人融贯中外,与国际接轨的理念。
引证商标1的注册人为SENSUS B.V.主体内容为“SENSUS”,经查询“SENSUS”的含义为“感觉”。
引证商标7-8的注册人均为SENSUS GMBH,引证商标7“sensus creating texture”,经查询含义为“感觉 创建纹理”;引证商标8“sensus T”,含义为“感觉”, T是拉丁字母中的第20个字母。
(二)申请商标为多元素的组合商标,与同为组合商标的引证商标2-3、5-6在外观构成、含义、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
1、从外观构成上看:
申请商标的外观构成内容已在上文体现,故在此便不再赘述。
引证商标2-3为同一注册人,且商标构成完全相同,故在此将两者合并阐述:商标整体以中文汉字“暖舒舒”及英文内容“sunsusu”两部分构成,大体以上下结构呈现,其中在设计构成上将英文部分的首字母“S”予以放大化,位列左侧,独树一帜;文字内容系以稍显扁平及圆润化的字体书写而成,且风格特征迥异,极具视觉效果。
引证商标5-6为同一注册人,主要内容均以中文汉字“鲜知”及英文“sunus”两部分构成,其中引证商标5以“sunus”在上,“鲜知”在下的排列方式呈现,在设计构成方面,整体置于一个黑色背景的正方形之内,文字内容以白色笔墨书写而成,形成了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在文字书写上,较具随性化,充满着潇洒飘逸的感觉;
引证商标6整体以一个黑白相间的正方形图案构成,内里文字在排布上以中文汉字“鲜知”在上,英文“sunus”在下,其中在书写构成上,以普通常规字体形式呈现,正式感较强。
2、从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的含义内容已在上文体现,故在此便不再赘述。
引证商标2-3的注册人为江苏点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引证商标的中文内容“暖舒舒”为其独创而成,寓意“暖心舒心”,因阳光的特性更为接近故而音译为“sunsusu”。
引证商标5-6的注册人为北京金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主体内容为“鲜知 sunus”,“鲜”经查询含义为“新鲜;(味道)美好”;“知”含义为“晓得;明了;学识”;“sunus”不知其含义。
3、从显著识别部分分析: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显著特征的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依据上文内容可知,申请商标与所列引证商标均系为中文及英文两种元素构成的文字商标,鉴于中国消费者对汉语有着与生俱来的熟悉度和敏感度,因此,相较之其他语种来说,显然在识别和记忆方面,以中文汉字内容为主。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曼卓”;引证商标2-3以“暖舒舒”为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5-6的显著部分即为“鲜知”。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1501503号“曼卓SUNSUS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