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朋赛斯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的第27484897号“朋赛斯PENSCI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举证了一些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再次佐证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4.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27484897号“朋赛斯PENSCI及图”商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