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创客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的第27422313号“谷妈妈GUMAMA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对比为: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食品品牌,与引证商标1-4在含义、呼叫、外观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列举与本案案情类似的举证商标,进一步证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还望贵委能够秉持一致的审查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已取得与引证商标1-4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能够证明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善意的目的进行的注册,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27422313号“谷妈妈GUMAMA及图”商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