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楠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9、41类的20998571号“金楠山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含义、字形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申请人列举与本案案情类似的举证商标,进一步证明此点。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申请人列举与本案案情类似的举证商标,进一步证明此点。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