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当代文具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16类的18481589号“当代文仪DANGDAIOFFICE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近似对比图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围绕申请人的行业属性及企业名称设计的。
2、申请商标三个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显著识别主体及音形意方面差异甚远,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是申请人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16类的18481589号“当代文仪DANGDAIOFFICE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