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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沃国际代理“CJ”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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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24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25日21:13:41 打印此页 关闭

          深圳市网聚八方箱包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18类的16886930号“CJ”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近似对比: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内容、整体外观、识别特征以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应将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比对,同时应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

    3、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是申请人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18类的16886930号“CJ”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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