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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北京天沃代理第26056608号“辰宇CHENYU”商标驳回复审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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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80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0日17:37:17 打印此页 关闭

    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的第26056608“辰宇CHENYU”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对比为: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1.本案5388530”“14444059”号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商标现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待审当中,权利为不确定状态,现不应以该商标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需等待该裁定结果的出现来决断。

    2.本案的第4654104号引证商标“宇辰” 期满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其商标权利已无效,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权利冲突。本案以《商标法》第五十条“引证商标失效未满一年”为由将申请商标驳回。在此,申请人恳请贵委待上述引证商标失效满一年后,再审理本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含义、外观、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同时,申请人举证了一些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再次佐证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6.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26056608号“辰宇CHENYU”商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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