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天朝(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22167806号“汉服之花HFZHASIAEMPIRE7900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我司律师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内容、整体外观以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应将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比对,同时应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
3、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是申请人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