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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起名禁区,看了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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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48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8日10:46:06 打印此页 关闭

      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首先要注册商标。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个性、博公众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底线,就会遭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相关联,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比如,“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商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说,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可划分为五类:其一是标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该活!”;其二是标识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如“战备粮”;其三是标识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如“美金系列”;其四是标识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如“百衣百顺”;其五是标识有宗教、民族方面的不良影响。

       

    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如果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不能盲目追求个性化表达,而不顾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今,一些品牌和商家仍在这个问题上纠结、坚持,不思改变,恐怕只能是适得其反、得不偿失。在商标申请时主动避开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避免因触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对企业来说,堪称必修课,执迷不悟、一再试探,显然不是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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